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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291号

吴家钞与林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家钞,林啊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291号原告吴家钞,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啊莲,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钞与被告林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钞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家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金满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