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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63号

闫梅花、靳永清、孔祥全、李奂臻合同诈骗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3-1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ChpDefault{font-size:10.0pt;}div.Section1{page:Section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6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梅花,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花长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闫喜梅,女,系闫梅花之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永清,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申红宾,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祥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亢银忠、梁大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奂臻,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峥、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梅花、靳永清、孔祥全、李奂臻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梅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靳永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孔祥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奂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梅花以“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认定有7646840元拒不返还被害人,不客观、不真实;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靳永清、孔祥全、李奂臻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亚旻

代理

审判员  朱佩霞

代理

审判员  马 杰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恩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