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7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泽亮。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泽勤。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利华。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镇长。
委托代理人:邱长贵,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汉东村汉东街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继兴,组长。再审申请人方利华、崔泽亮、崔泽勤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沱镇政府)、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汉东村汉东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汉东街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利华、崔泽亮、崔泽勤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原审裁定引用《土地管理法》第第81条的规定是对该法的故意曲解和错误运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方利华、崔泽亮、崔泽勤起诉要求确认汉东街小组和朱沱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土地耕种条件,返还其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答复和处理;且本案争议的土地已征用,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审裁定驳回方利华、崔泽亮、崔泽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方利华、崔泽亮、崔泽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方利华、崔泽亮、崔泽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钱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