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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760号

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3-1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育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季兵,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秉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杨永义,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刚正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南通刚正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刚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钢联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钢联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刚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英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