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415-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贤德。被执行人夏丙全。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贤德、夏丙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7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4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士勤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