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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债初字第664号

梁得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梁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66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得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梁得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少燕

审判员  唐 明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蒙丹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