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再终字第001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林元,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钰妹,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伟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富林元、庞钰妹、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张 蓓
审 判 员 孙晓蕾
代理
审判员 孙一鸣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