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陈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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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73)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陈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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