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本院受理谢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某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 放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