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姜XX,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被告蒋XX,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成向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姜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