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平,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换爱,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系被执行人刘永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9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向申请执行人王广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广平与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广平同意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用其共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一套抵偿所欠借款40万元。该房下欠银行贷款由申请人王广平负责偿还完毕。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