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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844号

王广平与刘永平王换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广平,刘永平,王换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平,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换爱,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系被执行人刘永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9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向申请执行人王广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广平与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广平同意被执行人刘永平、王换爱用其共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一套抵偿所欠借款40万元。该房下欠银行贷款由申请人王广平负责偿还完毕。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