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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诉被告石会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石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地址:永年县开发区。代表人:贾勇,该行行长。被告石会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诉被告石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刘相合

代理

审判员  李XX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