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彭顺福,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德星,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的(2012)武侯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德星的银行存款2065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