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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709号

李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0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8月22日生。

被告:闫某某,男,1985年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