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张某。原告李某。原告雷某。原告龙某。原告虞某。原告何某。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桃源县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桃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超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李某、雷某、龙某、虞某、何某因与被告桃源县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李某、雷某、龙某、虞某、何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雷某、龙某、虞某、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李某、雷某、龙某、虞某、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张某、李某、雷某、龙某、虞某、何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德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