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峰峰矿区。法定代表人田红燕,该公司经理。被告马辉,男,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峰峰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索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