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7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郭尚利、郭尚岱、郭尚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尚利、郭尚岱、郭尚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718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5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