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544-2号
原告:王培耀,男。
委托代理人:贾剑英,男,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治)安,男。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玉杰,男。
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耀诉被告李志安、朱玉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培耀于2014年1月24日以其与被告李志安、朱玉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安、朱玉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耀撤回对被告李志安、朱玉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后2150元,由原告王培耀承担。本院对本案受理费决定全免。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