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苍行初字第47号原告陈爱华。被告苍南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白直友。第三人雷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华诉被告苍南县民政局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华负担。
审 判 长 章华树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林其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