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2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良,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珠海市嘉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赵 柯
代理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