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立剑,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铁钧,山东圣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喜凤,山东圣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鸣,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春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立剑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立剑的再审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克强
审 判 员 山 桥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