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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申字第168号

陈立剑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立剑,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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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立剑,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铁钧,山东圣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喜凤,山东圣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鸣,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春宁,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立剑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立剑的再审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克强

审 判 员  山 桥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