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家伟。
被告:朱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