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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160号

原告杨会琼为与被告吉秋平、陈洪英、龚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会琼,吉秋平,陈洪英,龚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160号原告杨会琼,女,1970年4月4日生。被告吉秋平,男,1963年8月17日生。被告陈洪英,女,1966年9月16日生。被告龚福明,男,1965年11月29日生。

原告杨会琼为与被告吉秋平、陈洪英、龚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8日向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12月18日,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沧浪区人民法院、金阊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琼与被告吉秋平、陈洪英、龚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