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1160号原告杨会琼,女,1970年4月4日生。被告吉秋平,男,1963年8月17日生。被告陈洪英,女,1966年9月16日生。被告龚福明,男,1965年11月29日生。
原告杨会琼为与被告吉秋平、陈洪英、龚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8日向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12月18日,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沧浪区人民法院、金阊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琼与被告吉秋平、陈洪英、龚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会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