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商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开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如今,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朱爱武,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恒标,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朱爱武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陵县人民法院(2012)陵商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开平、刘如今与被上诉人朱爱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恒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陵县人民法院(2012)陵商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袁连喜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王树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红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