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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01089号

沙力与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沙力,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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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沙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董事长。

原告沙力与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力的委托代理人郑长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力诉称,2012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商丘设立的商丘市中国手套城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建筑材料供货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给被告供材料折款共计1396445元,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460000元。下欠材料款至今没有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36445.06元(后变更为947455.96元)。

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为准)。

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原告沙力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多孔砖入库单72张。证明被告收到��告的多孔砖数及价款。2、水泥砖入库单109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水泥砖数及价款。3、水泥入库单14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水泥吨数及价款。4、中砂入库单45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中砂数及价款。5、石子入库单31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石子吨数及价款。6、土方入库单3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土方数及价款。以上6份证据共折款1407455.96元-460000元=947455.96元。7、被告单位的复函1张。证明被告承认上述欠款的事实。8、供货合同1份,证明材料单价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然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4日,原告沙力与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在商丘市的商丘市中国手套城工程项目部签订《建筑材料供货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多孔砖每块0.7元;水泥砖规格120*240*50,每块价格0.45元;水泥325标号,每吨340元;中砂每吨81元;石子每吨70元;土方大车每车106元,小车每车45元”。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已供货为:多孔砖款520676.10元(743823块×0.7元/块),水泥砖款310950.90元(691002块×0.45元/块),水泥款104720元(308吨×340元/吨),中沙款226278.36元(2793.56吨×81元/吨),石子款147719.60元(2110.28吨×70元/吨),运土方款97111元(大车31车×106元/车,小车2085车×45元/车)。以上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407455.96元。经催要被告仅支付460000元。下欠材料款947455.96元至今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违法合同约定拒不偿还原告货款,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47455.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约定不明,原告也无证据证明逾期付款的期限,故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沙力支付材料款947455.96元。驳回原告沙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64元,由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德厂

审判员  贾立法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