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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中刑执字第2133号

罪犯陶乐林减刑案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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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丽中刑执字第2133号罪犯陶乐林,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丽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陶乐林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至2030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曾被本院减刑1年零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陶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陶乐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陶乐林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0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