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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四终字第167号

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吉堃、田庆水、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吉堃,田庆水,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薛平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堃,男,生于1988年3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耿宗涛,男,生于1979年3月5日,汉族,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庆水,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吉堃、田庆水、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与被上诉人王吉堃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7元,由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松

审 判 员  林瑞国

代理

审判员  马立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