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薛平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堃,男,生于1988年3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耿宗涛,男,生于1979年3月5日,汉族,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庆水,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吉堃、田庆水、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与被上诉人王吉堃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7元,由上诉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松
审 判 员 林瑞国
代理
审判员 马立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