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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初字第118号

李果生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李果生;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果生,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闽宁检公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果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果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冬天,被告人李果生因对枪支感兴趣,通过宁化县第七中学路口墙壁上书写的出售枪支的电话号码联系到卖方,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宁化县城关高堑化肥厂门口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把带瞄准器的射钉枪,并到宁化县翠江镇老车站附近五金店购买射钉枪子弹、钢珠,将钢珠粘在子弹头上使用。李果生将枪支数次用于打麻雀。2012年9月17日,李果生将该枪支借给罗某金用于打野猪,罗某金携带枪支外出时在宁化县翠江镇闽赣建材市场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果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谢某、罗某金的陈述;枪支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果生违反国家对枪支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果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果生犯罪较轻、有坦白情节、已落实缓刑帮教措施,决定对被告人李果生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果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果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把予以没收,由宁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念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卢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