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槐民初字第2079-5号原告周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周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段霞(系被告周杰之妻),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对原告周亮诉被告周杰、第三人段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周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47元,由被告周杰负担”补正为“原告周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47元、诉讼保全费3894元,由被告周杰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江
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