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委托代理人王志春。委托代理人王艺瑾。被告郑平,;被告陆燕娟,;被告徐飞,;被告金华东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汉东。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平、陆燕娟、徐飞、金华东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华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舒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