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李 优
人民陪审员 :熊景宣
人民陪审员 :魏纪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文远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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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孟某某,男。被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李 优
人民陪审员 :熊景宣
人民陪审员 :魏纪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