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0736号原告上海泓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泉,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生。被告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泓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铁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泓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泓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 冰
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
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丽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