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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辖终字第298号

李铉毅与青岛山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山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李铉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辖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山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铉毅。

上诉人青岛山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铉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崂山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由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仲裁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工资款数额明确,数量较小,本案可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山同隆盛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辖区内,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