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千民初字第0793号

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昆山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793号原告钱某某,女,39岁。被告何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