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793号原告钱某某,女,39岁。被告何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