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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01816号

王瑞英与蒋建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瑞英;蒋建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王瑞英,女,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建设,男,39岁,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联通睢阳公司院内。机构代码证78341039-8。负责人吴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方剑,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瑞英与被告蒋建设、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瑞英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蒋建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英撤回对被告蒋建设的起诉。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张永亮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祝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