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鱼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