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徐勇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东营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区燕山路3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敢与被告郓城县建筑公司、郓城县建筑公司东营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敢于2013年10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勇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5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教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