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57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士俊。
被执行人:舒立龙,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舒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