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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梦杰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李梦杰,于言松,刘连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梦杰,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前崔家村。被执行人于言松,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草沟头村。被执行人刘连锋,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钟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梦杰、于言松、刘连锋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