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
原告霍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孟昭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霍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孟昭立二0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成肖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