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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800号

霍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霍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

原告霍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孟昭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霍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孟昭立二0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成肖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