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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07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崔在成、崔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崔在成,崔明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在成。被告崔明花。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崔在成、崔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崔在成、崔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318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修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