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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17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建忠等4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徐建忠,徐建平,王清江,苏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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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被执行人徐建忠,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XXX号。被执行人徐建平,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被执行人王清江,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城路XXX号。被执行人苏春红,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建忠、徐建平、王清江、苏春红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11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