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何雪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杜 丕 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敬伟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