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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693号

李某与国某、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国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李某。被告国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某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被告耿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毕研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