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1)奎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01)奎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