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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343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1)奎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01)奎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