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献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月,男,1969年生,住献县商林乡柳櫞村,系献县秋月建筑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塑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国道208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在中信银行太远原分行营业部7261110182600146881账户上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春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荀金凯-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献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月,男,1969年生,住献县商林乡柳櫞村,系献县秋月建筑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塑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国道208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在中信银行太远原分行营业部7261110182600146881账户上的存款4465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倪春来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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