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杜兴密,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庆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兴密与高庆江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庆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