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朱某。
被告:周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苏传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兆健 来自:
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朱某。
被告:周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苏传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