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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196号

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朱某。

被告:周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苏传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