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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行初字第77号

李振雷、朱会娟不服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雷,朱会娟,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滑行初字第77号原告李振雷,男,成年。原告朱会娟,女,成年。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雷、朱会娟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雷、朱会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雷、朱会娟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