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滑行初字第77号原告李振雷,男,成年。原告朱会娟,女,成年。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雷、朱会娟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雷、朱会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雷、朱会娟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