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4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6885984
负责人:王瑞璞,行长。
被执行人:赵开全,农民。
被执行人:赵如良,农民。
被执行人:刘国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开全、赵如良、刘国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菏牡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83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开全、赵如良、刘国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赵开全、赵如良、刘国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赵开全、赵如良、刘国华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搜索“”